这一纸判决书很可能将无人驾驶面向深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1 21:30:16  阅读:1457+ 来源:自媒体作者:奔驰GLC级

2018年3月某个月黑风高的晚上,一位名叫Elaine Herzberg的路人推着自行车左顾右盼,小心翼翼地横穿着马路。但很不幸的是,她还是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车撞倒了,不幸身亡。

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125万,每分钟就有将近2.5个人死亡。Elaine Herzberg虽然很不幸,但个别交通事故还真不太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她不仅被社会广泛讨论,甚至还会千古留名。因为撞上她的,是一辆无人驾驶车。

全球首例行人致死的无人驾驶车祸就此发生!

事故每天每分每秒都在发生,事故责任的划分也不难,非你即他。但这一次不一样,因为在你他之间,还多了一个“它”——Uber无人驾驶究竟要不要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

这样的一个问题讨论了将近两年时间了,就在前两天,美东时间11月19日下午1点30分,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召开会议,正式公布去年三月份Uber无人驾驶车祸事件的原因。

在NTSB的官网上,新闻稿的开头直接就点出了事故的原因——“Inadequate Safety Culture”,字面翻译过来就是“无效安全文化”。

NTSB将车祸的根本原因归咎于Uber脆弱的安全文化,没有开启紧急制动系统,没有及时对安全员进行监督。事发时,安全员仍在看视频而非及时采取措施以扭转局面。(引述钛媒体瞬眼播报)

上面这段话大概意思是:事故的原因是人没监督车,车没监督人。虽然Uber的无人驾驶有责任,但司机作为车上的安全员,并没有在最后时刻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局面,所以此次车祸根本原因在人,而非技术。

想知道为什么NTSB会做出这样的判断,我们大家可以先来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

2018年3月,在美国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坦佩市的某条道路上,一辆搭载Uber无人驾驶系统的沃尔沃以每小时43英里的速度行驶着。也许是对无人驾驶技术过于信赖,车上的安全员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道路上,而是用手机看直播。

然而,就在这时,Elaine Herzberg和沃尔沃相遇了。她以为这辆以安全著称的沃尔沃会看到她,避让她,所以就肆无忌惮地横穿着马路。

但很不幸的是,这辆沃尔沃是瞎的,不仅驾驶员的眼睛在手机上,就连车辆本身的“眼睛”也被Uber蒙上了——因担心紧急制动会带来驾驶的不适感,Uber还关闭了车辆本身的紧急制动。

结果,悲剧发生了!

事故发生后,美国亚利桑那州检察官对这起全球首例无人驾驶致行人死亡事件做出判决,裁定涉事公司 Uber 没有刑事责任,但当时车上安全驾驶员 Rafael Vasquez 的行为应该转交给坦佩市进行额外调查。

在NTSB公开的调查细节中,我们大家可以看到:在事故发生的前5.6秒,Uber无人驾驶车辆其实已经检测到前方有障碍物,但系统错误地将它识别为汽车,随后又将它识别为其它物件,反正就是没识别到对方是人。

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Uber的自动驾驶系统存在识别不清,识别能力有限等问题,这就相当于一位司机的视线是模糊的,这会导致什么后果?看看最近在爱奇艺上映的《优步危机》就知道了。

如果这5.6秒内,安全员能稍微抬头看一下路面,这起事故或许就能够尽可能的防止了。所以NTSB虽然承认Uber的无人驾驶技术有缺陷,但还是把根本原因归结于人。

这件事本应画上句号了,但可怕的是,很多媒体认为,这次NTSB的判决在无人驾驶领域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这是目前为止,全球唯一一例正式确认事故原因的自动驾驶车祸,往后所有类似的车祸都有了前车之鉴。”

这些观点,是不是能够理解成,往后如果无人驾驶出现了事故,那都是驾驶员的错,提供无人驾驶的服务商并没有责任?

要是这样的话,很多厂家就可以“大大方方”地承认自己的无人驾驶技术已达到了L3级别,而不再是L2.5,或者是L2.99,L2和L3最主要的区别还就在于责任的划分。

事情其实并不如此!NTSB之所以把责任划分给人,我认为,是这位安全员和Uber的关系导致的。Uber是雇他来监督车辆的,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他坐在车内是有报酬的,理应确保车辆的安全,所以他的责任更多是玩忽职守,而不是交通肇事。

要是在那时那地,坐在沃尔沃身上的,仅仅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安全员,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把责任归到消费者?

一位顾客,上饭店吃饭,结果食物中毒了。完了,你把责任归到消费者:“叫你吃饭看着点。”这不正是颠倒黑白了吗?难道此时你不应该谴责饭店提供了有害食物,不讲究卫生吗?

我花钱买了你的饭,你就得确保这个饭是健康可食用的,不然你就是不当商家!这道理不也正可以套在提供无人驾驶服务的供应商的头上吗?

你说了你的技术是可以无人驾驶的,自然也就要确保车辆不出有责任的事故。要是不幸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也应该由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来承担。要不然,我花了无人驾驶的钱,还要时刻打起十二分的精神盯着路面的情况,那我为何需要花这冤枉钱?

事故中,安全员虽然身份特殊,但是他的行为正是购买无人驾驶技术的消费者的正常行为。

所以,就事论事,这起判决只能算是个案,并不具备广泛意义,也不是什么里程碑,更不能充当无人驾驶技术商业化后的法律依据。

要是这一纸判决书被过度解读,成为一个范例,指导后续无人驾驶的事故。这无疑只会将无人驾驶技术推向深渊。因为,没人愿意购买一项“花钱受罪“的服务。

文 | 大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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