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ETC推行处理乱象引起重视。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的一则判定书显现,在处理ETC信用卡事务中,贵阳银行遵义分行职工肖某某收取协作公司工作人员穆某某给予的返点费,从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4日收取费用约合8.5万元。因违规操作,肖某某银行工号被停封后,二人还找到贵阳银行赤水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吴某“协助”审阅经过ETC信用卡,吴某也从中获利约合1.94万元。本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穆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肖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8个月,其不合法所得约8.5万元被追缴。
判定书显现,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浪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阳银行ETC项目服务外包合同》,遵义区域外包人员即被告人穆某某在与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处理ETC信用卡事务中,与该行职工即被告人肖某某熟悉。2018年10月,穆某某发现处理ETC信用卡的人员较多,有利可图,遂与肖某某商议,由肖某某协助审阅经过信用卡,其按处理信用卡额度3%-5%给肖某某返点。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4日期间,穆某某经过微信和付出宝支交给肖某某好处费合计人民币85120元。
据介绍,穆某某与肖某某在处理ETC信用卡事务中,因存在违规操作状况,肖某某的银行工号被停封,二人为获取不法利益,于2018年11月找到贵阳银行赤水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吴某,穆某某许诺以处理一户ETC信用卡付出30-50元好处费,请吴某协助审阅经过信用卡。2018年11月至12月4日穆某某经过付出宝和肖某某支交给吴某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9400元。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穆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肖某某使用其职务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穆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追缴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120元,上缴国库。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